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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经贸委 省企业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2-7-29
【法律文号】:劳社字[2002]44号
【执行日期】:2002-8-1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经贸委 省企业联合会
劳社字[2002]44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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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委、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联合会(协会):
为了推动《劳动法》《工会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经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经贸委及省企业联合会研究,决定建立安徽省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现将《安徽省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各地应于2002年8月底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以便协调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安徽省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劳动法》《工会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促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建立安徽省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劳动关系协调会议由省劳动保障厅代表政府、省总工会代表职工、省经贸委授权省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三方组成。会议正式成员共9人,每方3人,由各方代表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首席代表,有关职能业务处室领导、工作人员担任代表。
协调会议正式成员因故空缺时由本方代表单位及时选定人员递补,并通知其它两方。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
1.在制定有关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针对有关问题统一认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交流有关贯彻《劳动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情况,研究在运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加强指导;
3.组织检查、交流、培训等活动,推动全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
4.了解、分析全省因劳动关系引发的重大事件有关情况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建议。
第四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公正、及时;
2. 兼顾国家、职工、企业三方利益;
3. 相互信任、支持、合作;
4. 协商一致。
第五条
协调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三方首席代表应出席,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经一方提议,也可召开临时协调会议。临时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可由三方担任代表的有关处室领导和工作人员出席。
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其它部门人员出席。
第六条
协调会议由三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拟协商的事项及时间、地点由主持方与另两方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经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并分别贯彻落实。
第八条
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休会。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三方商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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