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 开始登录 登陆|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3-3
【法律文号】:吉劳复字[1997]4号 【执行日期】:1997-3-3
吉林省劳动厅
吉劳复字[1997]4号
【字体:  
关于混岗预退职工是否享受高寒补贴、工龄津贴和普调工资问题的复函

  白城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混岗预退职工是否享受高寒补贴、工龄津贴和普调工资的请示》(白劳函[1996]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根据吉林省劳动厅吉劳发字[1992]4号、吉劳力字[1993]4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199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集体混岗职工应和其他职工一样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享受同等待遇。
  二、 高寒补贴和工龄津贴,是每个职工(包括预退)和离退休人员均享受的待遇,因此,杨永刚同志亦应该享受;关于普调工资问题,根据你市第一粮库关于职工预退的规定中第三条 “……普调工资或工资改革时视为在职职工”的规定,在企业普调工资时,理应包括在内。
  请你们将以上意见转达给该企业,并妥善处理此类问题。
  特此函复。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