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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3-20
【法律文号】:吉劳复字[1997]6号 【执行日期】:1997-3-20
吉林省劳动厅
吉劳复字[1997]6号
【字体:  
关于职工被按自动离职处理后其档案及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

  珲春市劳动局:
  你局《职工被按“自动离职”处理后,其档案及保险福利待遇应如何处理需要明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职工“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对自动离职职工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有关规定,作出除名处理,也可以作出其他处理。
  二、 按《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人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芝力字[1991]8号)规定,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辞退、开除、除名后,其档案由劳动部门所属的职工介绍机构保管。
  三、 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0号令)的规定,企业除名的职工可按失业职工对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动离职的职工不能按失业职工对待,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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