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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12-12
【法律文号】:吉政办发[1994]114号 【执行日期】:1994-10-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1994]114号
【字体:  
关于1994年省劳动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省委1994年第25次常委会议关于给予1994年获得省劳动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分别奖励一级、两级工资的决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机关、事业单位1994年获得省劳动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在本次工资改革套改后的工资基础上晋升奖励工资。省劳动模范,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两档职务工资;属于机关工人的,晋升一档岗位工资;属于事业单位工人的,晋升一档等级工资。省特等劳动模范,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晋升两档职务工资;属于机关工人的,晋升两档岗位工资;属于事业单位工人的,晋升 两档等级工资。
  二、 企业1994年获得省劳动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按照现行工资标准晋升奖励工资。省劳动模范晋升一级工资。省特等劳动模范晋升两级工资。
  三、 奖励升级增资额,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目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
  四、 办理奖励升级,由所在单位填写《1994年省劳动模范、省特等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等级(档次)呈报表》(式样附后)(见表),一式两份。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连同本人档案报省人事厅审批。属于企业经营者或者领导班子成员的,须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五、 奖励工资,自1994年10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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