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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粮食厅 吉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10-10
【法律文号】:吉粮人联字(1995)116号 【执行日期】:1995-11-1
吉林省粮食厅 吉林省劳动厅
吉粮人联字(1995)116号
【字体:  
关于实行吉林省粮食系统装卸搬运工人计件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劳动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结合我省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对现行的《吉林省粮食装卸搬运工人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实行《吉林省粮食系统装卸搬运工人计件工资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这次实行装卸搬运工人计件工资参考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参考执行。也可以根据作业量大小、劳动力供求、季节变化等情况将计件单价在30%幅度内浮动。
  二、 粮食基层企业,在生产比较正常,作业量比较饱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作业项目明确,易于计量的前提下,从事粮油装卸搬运的工人,均可以实行常年性计件工资制度。驻外口岸粮库,可按此参考标准执行,亦可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应按吉劳安字(1995)3号通知及时办理不定时工资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
  四、 本参考标准实用于直接无限额计件工资制度。凡按此标准支付给本人的工资数额,不予以限制。
  五、 因任务不足或雨雪天气不能进行计件作业而临时安排工人进行其他工作时,连续半日以上发计时工资,支付标准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连续工作时间不足半日的,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
  六、 工人夜间作业,实行一班制的,冬季加发55%、夏季加发45%的夜间作业津贴;实行两班制的,冬季加发30%、夏季加发20%的夜间作业津贴;实行三班制的,不发夜间作业津贴。
  夜间作业时间的划分:当天晚十八点至次日早六点为夜间作业时间,对应在白天作业而有意拖至夜间作业的,其加发夜间津贴的部分应按将白天劳动定额量扣除后进行计算。
  七、 装卸搬运工人的计件工资均以班(组或分队)以分配单位,不实行全队和个人计件。计件工资专职管理人员,如计件会计、记录员、调度等不执行计件工资,不参加班(组)分配。计件工人实行班(组)长津贴制。各企业可根据班(组)人数多少,任务大小、劳动效率高低和完成作业质量等具体情况,对不脱产的工人正副班(组)长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具体金额与标准,由企业确定。
  八、 装卸搬运工人自行改进作业方法或出于技术革新而提高劳动效率的作业项目,在一年之内不调整劳动定额或计件单价。以鼓励职工研究、改进作业方法,尽可能采取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效率的新工艺,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
  九、 企业要加强对计件工资的管理。对弄虚作假、伪造作业环节或重复报工作量的,除扣回多领工资外,要追究责任,情节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热爱企业,当好主人。
  十、 粮食系统装搬运工人计件工资参考标准,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六日吉林省粮食厅、吉林省劳动厅《关于改革〈吉林省粮食系统装卸搬运工人计件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粮人字[199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粮食系统装卸搬运工人计件工资参考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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