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1-7-11 |
| 【法律文号】:厅办[200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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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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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培训后,未按规定到劳动鉴定机构报审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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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大队《关于对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培训后,未按规定到劳动鉴定机构报审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劳动执法年审,这是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劳动鉴定条例》中规定的义务。凡属《云南省劳动鉴定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或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对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培训后,未按规定到劳动鉴定机构报审的用人单位,视为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你大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劳动鉴定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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