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黑劳发[1999]1125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确定资格,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省直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第四条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核发证照部门年检合格;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 (三)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措施。从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确保供应药品安全有效;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品种的定价标准,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齐全,开展拆零售药业务,提供24小时昼夜售药服务; (六)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对处方与非处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 (七)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从事商品质量管理、检验、调配处方、营业、保管、养护的人员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八)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药店的地理位置应在定点医疗机构附近,或参保人员生活居住相对集中和交通便利的地区。 第五条 愿意承担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同时报送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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