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支付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黑劳发[1999]117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市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根据基金平衡状况,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第三条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条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详见附件),入院后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五条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指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及干部病房床位费。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不能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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