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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
【颁布日期】:2002-4-2
【法律文号】:浙劳社医[2002]52号
【执行日期】:2002-7-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
浙劳社医[20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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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
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浙劳社厅[2001]266号),结合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范围及保障对象
(一)离休费保障机制的范围为在杭的省属企业。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离休干部。
(二)医药费保障机制的范围为在杭的省属企业和原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离休干部,以及红军时期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
二、保障经费的筹集
(一)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每年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省财政予以补贴。2002年按人均1万元标准筹集,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0.5万元标准缴纳,省财政按每人0.5万元标准补贴。该标准一定3年不变,第4年起重新确定。
(二)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每年按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确定的筹资标准,由参加医药费保障机制的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2002年按人均2万元标准筹集,该标准一定3年不变,第4年起重新确定。红军时期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其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2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
(三)参加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由单位缴纳部分,单位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由地税部门代征。具体程序是:
1.由缴费单位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开户银行及帐号、离休干部人员基本情况等报社保部门和地税部门。
2.缴费单位必须与地税部门、开户银行签订《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开户银行及帐号变更时需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并重新签订协议。
3.在每年3月底前,由社保部门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的资料及缴费数据。
4.地税部门在每年的4月10日前向缴费单位开票征收。
5.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缴费单位缴纳的“两费”保障经费缴入国库。
2002年度6月底前由社保部门给地税部门提供应征“两费”保障经费资料,由地税部门在7月底前向单位征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两费”保障经费征缴后,出现离休干部减少情况时,当年保障经费不予退回。
本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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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在杭省部属企业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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