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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1-8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2]8号 【执行日期】:2002-1-8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2]8号
【字体:  
关于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87号)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1]8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现将有关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
  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为同一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统一核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将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口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比例口径和筹资比例对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审核并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此口径和筹资比例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并根据各类单位性质享受财政不同比例经费补助。
  二、缴费工资基数的构成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30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局《关于天津市市级普教系统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0]81号)确定的工资发放范围,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项目为计算基数,扣除独生子女费、一次性防暑降温费、一次性冬季取暖补贴等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项目后构成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一)行政单位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见习期(初期、学徒、熟红期)工资、工人奖金、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回民补贴、住房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目标管理奖、其他津贴等。
  (二)事业单位缴费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津贴、见习期(初期、学徒、熟练期)工资、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职务(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回民补贴、住房补贴、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目标管理奖、其他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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