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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4-8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2]107号 【执行日期】:2002-4-8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2]107号
【字体:  
关于职业病呼吸系统伤残人员不复鉴暂不调整护理待遇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确诊患有呼吸系统职业病已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护理待遇的人员,需要每两年复鉴一次,满两年不进行复鉴的不能依据本市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护理待遇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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