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劳动局: 你局连劳(2000)7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个人原因导致死亡是否属因工死亡的请示》悉,现答复如下: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根据原劳动部劳险字(1992)16号和劳办发(1994)131号文件规定,应认定为因工死亡。对你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程兴泽的有关待遇,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 和第三十条 规定和我厅苏劳险(1996)22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同一工伤事故中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获得的赔偿可以与工伤待遇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