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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6-2-26
【法律文号】:青劳人薪字(96)093号 【执行日期】:1996-2-26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青劳人薪字(96)093号
【字体:  
关于妥善处理以工龄折算计发工资待遇的函

  你州《关于对我州范围内工作的干部职工实行工龄折算的通知》(玉政[1995]2号),并按折算后的工龄计发工资待遇的规定,与1993年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我省青政[1994]30号文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行统一制度、政策、标准,严禁各地区、部门制定政策增加工资的规定相悖。玉树州、果洛州等地区较其他地区艰苦。过去,在研究制定全省工资福利等待遇时,均有照顾,今后亦将予以照顾。你州这次自己做出规定,尽管有一些道理,但对全省影响很大,且对今后全省制定工资政策、安排工资工作增加了难度。为此,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请你们能从维护全省稳定大局,维护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政策的统一出发,予以纠正,以利核批你州预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考虑到这项待遇已经执行,且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我们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你们研究。
  一、 要认真做好全州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玉政[1995]2号文件停止执行。在此以前按这个文件折算的工龄和计发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应予以纠正,已发放的金额可不退回。
  二、 一九九五年第四季度折算后的工龄所发的工资额,在这次预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资指标中予以核减。
  三、 在纠正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可直接与我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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