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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5-9-22
【法律文号】:青劳人薪字(95)495号 【执行日期】:1995-9-22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青劳人薪字(95)495号
【字体:  
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不能按选聘前后合并计算的工龄调整套改工资的函

  根据青政[1994]30号、青劳人薪字(94)119号文件精神,现对化隆县劳动人事局反映的乡镇聘用制干部调整套改工资问题函复如下:
  从非在职正式职工中选聘并已按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乡镇聘用制干部,因套改后才按青劳人便字(94)03号函将选聘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干“亦工亦农”时间或在部队服役时间与聘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故不能调整套改职务工资,但符合青政[1994]30号文附表四规定上一级别条件的,可从青劳人险便字(94)03号函复的当月起晋升级别,从晋升级别之下月起晋升 级别工资。
  附件:青劳人险便字994)03号函

  
  青劳人险便字(94)03号            1994年8月25日
  海东行署劳动人事局:
  现将湟源县劳动人事局《关于乡(镇)选聘干部选聘前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转你们: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根据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04号文关于“选任或聘用人员在任期或聘期内,……享受同级国家干部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精神,乡镇选聘干部在聘用期间的工龄计算也可参照国家正式职工的工龄计算办法处理,即选聘前从事“亦工亦农”的人员,他们在选聘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干“亦工亦农”的时间可与被聘用后的进间合并计算工龄。对在选聘前曾在部队服兵役的,他们服役的时间也可与聘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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