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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8-9
【法律文号】:苏劳社函[2000]33号 【执行日期】:2000-8-9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函[2000]33号
【字体:  
关于对江苏油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扬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江苏油田参加失业保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分支机构及其人员,由总部为其一并向总部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
  二、 参保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经费,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支出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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