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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1-3
【法律文号】:苏劳社办[2000]47号 【执行日期】:2000-11-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办[2000]47号
【字体:  
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各市、县(市)劳动(社保)局:
  为建立和发展劳务型企业,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务型企业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意见》(苏劳社[2000]72号),现对有关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 凡已经省、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举办的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培训并经全省统一考核合格的人员,凭省统一颁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可直接作为申办劳务型企业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二、 为推动劳务型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积极作用,行业、企业、社区、街道、居委会组织或劳动者本人创办劳务型企业,但工作人员尚未经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的,可先由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初审,出具同意开办劳务型企业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工作人员资格临时证明(格式附后),一年内,该劳务型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省、市、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的文件(省规定的文件目录附后),掌握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知识,并参加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的劳服企业政策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省厅统一制发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并作相应的记载,作为从事劳务型企业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但不作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营职业介绍活动的资格证书。
  三、 劳务型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时,除根据文件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有关工作人员的上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明。
  附(一):江苏省劳务型企业工作人员必读文件目录(略)
  附(二):江苏省劳务型企业工作人员临时资格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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