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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1-10
【法律文号】:苏劳关系函[1999]4号 【执行日期】:1999-1-10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关系函[1999]4号
【字体:  
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

  连云港市劳动局:
  你市灌云县劳动局,日前就女职工退休年龄等问题请示我厅,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原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七十五条 、我厅苏劳计[1995]16号文第九条 、[1995]57号文第十三条 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应打破职工身份界限,按现岗位国家规定年龄办理退休。关于岗位的认定问题,如在改制前,企业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本企业根据定员定额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划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职工如对岗位的划分提出异议,可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上函复请转告灌云县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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