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1999-6-2 |
| 【法律文号】:苏劳关系函[199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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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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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劳动者送交书面通知的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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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劳动者送交书面通知的请示》(苏劳仲[199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送交书面材料,并及时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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