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单位工作年限问题的请示》(苏劳关系[1999]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问题,在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办发[1995]163号)及《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劳办发[1996]42号)中已经讲得非常明确。这两“复函”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的解释,是适用于全国的,不是只适用于函复所指地区。 因此,我们同意你市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宣告解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就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问题时,把劳动者在原企业工作的时间和进入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的意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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