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人事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待遇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劳动厅苏劳险[1995]12号《关于1995年度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正常调整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原行业统筹单位中的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已按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1995]12号文件规定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大体相当水平计发离休金的,可以根据其离休前所任职级(岗位)或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增发生活补贴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费用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 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并按照行业规定计发养老金的,不能按上款规定增发生活补贴费。如本行业1998年未进行正常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可按我厅苏劳险[1998]21号文《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一九九八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的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按每月18.8元增加离休金。 三、 如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并按照行业规定计发了离休金的原行业统筹单位的全体离休人员,现愿按苏劳险[1995]12号文件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大体相当水平计发离休金的,经行业省级主管部门研究,可以统一改办。改办后从1998年10月1日起增发生活补贴费。今后的离休金调整参照机关同类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水平同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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