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苏劳险[1999]28号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原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凡按照我省苏劳险[1999]6号文件规定,参照我省机关同类人员大体相当水平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此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参照我省机关离休人员1999年离休金的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原行业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参照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增资大体相当水平增发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 正常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1998年底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12.5元和8 .5元增加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2.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1999年6月底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9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139号令等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40元和23元增加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 3. 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1999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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