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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4-3
【法律文号】:苏劳险函[2000]3号 【执行日期】:2000-4-3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2000]3号
【字体:  
对农村信用联社纳入社会劳动保险的复函

  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市《关于将泰州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纳入社会劳动保险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国发[1997]26号、省政府令第139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我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省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人民银行代管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当纳入企业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
  二、 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地方金融企业,不属于原行业统筹企业,也未列入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移交地方管理的范围。因此,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应依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厅苏劳险[1999]27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条 确定的办法,缴纳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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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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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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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定级问题请示的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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