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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7-31
【法律文号】:豫劳社养老[2001]24号 【执行日期】:2001-7-3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养老[2001]24号
【字体:  
关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

  信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退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运用问题的请示》(信劳办[2001]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职工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按豫政[1998]22号文规定:“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执行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其基础养老金如何确定问题,首先,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应给予办理退休;在计发退休待遇时,在全省未公布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这段时间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采取予借养老金的办法,待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行计发养老金;此之前予借的,按其应发待遇,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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