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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4-18
【法律文号】:豫劳社函[2001]50号 【执行日期】:2001-4-18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函[2001]50号
【字体:  
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获得经济补偿金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鹤壁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建设银行裁减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鹤劳[200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258号令)已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经济性裁员属于企业用工行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性质不同且不存在折抵问题。因此,凡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无论数量多少或者是否获得经济补偿金,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请你局加强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按照《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待遇给付和再就业服务等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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