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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2-6
【法律文号】:黔劳办发(1995)7号 【执行日期】:1995-2-6
贵州省劳动局
黔劳办发(1995)7号
【字体:  
转发《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部劳办发(1995)6号《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规范行文程序、确保劳动争议及时处理,自即日起省劳动局只答复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县(市、区、特区)劳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应向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请示,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省劳动局请示,各县(市、区、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省劳动局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请示。
  (转发国家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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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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