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劳动部劳办发(1995)6号《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规范行文程序、确保劳动争议及时处理,自即日起省劳动局只答复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县(市、区、特区)劳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应向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请示,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省劳动局请示,各县(市、区、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省劳动局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请示。 (转发国家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