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企业粮贴及其它津贴补贴的不断提高,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企业的起点工资标准作适当调整: 一、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前已经批准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其起点工资标准在原批复的基础上增加12元(含九三年五月起执行的粮油价格补贴)。 二、起点工资调整后,岗位和技能工资标准的修定,按黔劳资(1993)14号文件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 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人的最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原则按原批复的倍数不变,如要求变动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四、资金来源由新增加的粮贴和岗位津贴及效益工资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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