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局 |
【颁布日期】:1994-4-8 |
| 【法律文号】:黔劳办发(19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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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9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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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有关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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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关于实行五天半工作制后小时工资折算问题的复函》(劳计司函[1994]7号)转发给你们,今后如何计发节假日加班工资和扣发病、事假工资和问题,凡过去按每月二十五天半计算日工资标准,一律改为二十三天半计算;过去按当月日历天数或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日工资标准的,也可维持不动。 (该转发国家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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