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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劳动局 电子工业厅 【颁布日期】:1995-1-11
【法律文号】:黔劳局(1995)19号 【执行日期】:1995-1-11
贵州省劳动局 电子工业厅
黔劳局(1995)19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部、电子工业部关于加强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现将劳动部、电子工业部“关于加强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培训班的,必须按照省劳动局制定颁发的《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规定》(黔劳局发[1994]64号文)的申报审批程序,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办班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后,方可招生和开展培训工作。
  二、对经培训的学员,按照省劳动局制定颁发的《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黔劳教字[1994]11号文)的规定,就近到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具有核发权限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家技术等级证书。
  三、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培训,统一使用劳动部会同电子工业部统一制定的技术培训大纲和编审教材(包括初级强化培训大纲和教材)。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的依据统一为劳动部会同电子工业部新颁发的《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并在省劳动局指定的试题库提取试题。
  四、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和电子(机械电子)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切实加强对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调。大力推动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的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的开展。作好宣传工作和技能竞赛的有关准备工作。
  (转发国家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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