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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5-8
【法律文号】:苏劳社鉴[2002]5号 【执行日期】:2003-1-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鉴[2002]5号
【字体:  
关于加强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及原江苏省劳动厅苏劳技[1999]58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 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式烹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五级制,即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各地不得再按原有等级实施鉴定。
  二、 2002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原有等级指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特三、特二、特一)继续有效。根据获得证书的时间,通过一段时间过渡,逐步与新的等级接轨。
  2002年12月31日前,按原等级考核一门成绩合格,另一门成绩不合格者,其合格成绩按规定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有效。
  2003年1月1日后,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应严格执行《中式烹调师》国家职业标准,持原有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申报条件按照以下过渡办法执行:
  (一) 高级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三级)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或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级)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 取得本职业中级(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 技师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特三)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特二)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特一)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 取得本职业高级(特三、特二、特一)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本职业高级(特三、特二、特一)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学院学制教育的毕业生,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年。
  三、 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及省级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省属以上院校、单位的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初、中级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导下具体实施。
  四、  保证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鉴定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江苏分库中提取,不得自行组卷命题。
  五、 中式烹调培训选用教材
  (1) 中国劳动出版社出版的《中式烹调师》(初、中、高)职业技能鉴定材料;
  (2) 原国内贸易部编中等技工学校烹饪系列教材第四版(共六册);
  (3)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编写的中式烹调师鉴定指南(初、中、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六、 从2003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所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等级都实行五级制、即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各地不再按原有等级组织实施鉴定。原有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持原有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并参照中式烹调鉴定的过渡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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