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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13
【法律文号】:浙劳社医[2002]101号 【执行日期】:2002-6-13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医[2002]101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在浙电力行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2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在浙电力行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中:
  (一)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生产和生活基地跨地区分开的单位,其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生活基地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生活基地在杭州市的钱清发电公司、天荒坪抽水蓄能公司、新安江水电厂和富春江水电厂职工参加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乌溪江水电厂、紧水滩水电厂和温州发电公司职工分别参加生活基地所在统筹地区衢州市、丽水市和温州市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余单位职工直接参加地级市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长兴发电公司、华能长兴发电厂和江厦潮汐电站职工分别直接参加湖州市和台州市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萧山电厂、富春江水电职工大学、浙西电力教培中心和国家电力公司职业病防治院职工直接参加杭州市本级的基本医疗保险。
  (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电、火电、送变电在浙施工企业,以公司(工程局)为单位,参加法人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如省水电建设公司、省送变电公司和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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