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积极稳妥地做好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效挂钩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为实施范围。 二、 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 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以实现利润为主,对目前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指标挂钩的企业要降低业务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指标。 对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 已经进行资产重组、产权结构调整的挂钩企业,如果原来的挂钩范围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 对于已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需实行工效挂钩的,要按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执行。如原来在人事部门实行过工效挂钩的,则在上报工效挂钩方案时需附原挂钩的有关资料。 五、 加强对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在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职工的所有增资,均应在企业应提工资中列支。 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效挂钩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做到严格管理、严格兑现。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应提工资必须相应下浮,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七、 省属企业业务必于2002年9月30日以前将2002年的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上报的材料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等有关材料。 八、 其他未尽事项,仍按浙劳社劳薪[2001]157号文件执行。 附件:2002年工效挂钩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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