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6-12
【法律文号】:浙劳社劳薪[2002]102号 【执行日期】:2002-6-12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浙劳社劳薪[2002]102号
【字体:  
关于继续做好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积极稳妥地做好2002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效挂钩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为实施范围。
  二、 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
  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要以实现利润为主,对目前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指标挂钩的企业要降低业务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为主要指标。
  对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 已经进行资产重组、产权结构调整的挂钩企业,如果原来的挂钩范围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四、 对于已改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需实行工效挂钩的,要按企业工效挂钩办法执行。如原来在人事部门实行过工效挂钩的,则在上报工效挂钩方案时需附原挂钩的有关资料。
  五、 加强对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在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职工的所有增资,均应在企业应提工资中列支。
  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效挂钩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做到严格管理、严格兑现。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应提工资必须相应下浮,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七、 省属企业业务必于2002年9月30日以前将2002年的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上报的材料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等有关材料。
  八、 其他未尽事项,仍按浙劳社劳薪[2001]157号文件执行。
  附件:2002年工效挂钩申报表(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浙江省200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