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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9-27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2〕99号 【执行日期】:2002-9-27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发〔2002〕99号
【字体:  
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总公司、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决定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稳定发展,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0月10日发布施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自该办法施行以来,我省不少企业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试点和探索。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试点工作步伐,规范和指导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根据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
  1、试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新的举措,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政府、企业等各个方面,因此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不断总结完善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的逐步推行。
  2、坚持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基础,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工资政策规范协商内容和程序的原则;
  3、坚持双方自愿、平等合作、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
  4、坚持以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为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协调为辅的原则;
      5、坚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的具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沟通谅解、求同存异、维护和谐、保持稳定的原则。
      二、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适应于本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但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发育成熟,这项改革涉及企业产权和企业组织制度等许多复杂问题,敏感度高,难度大,目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点应是非国有企业。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私营、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要加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的力度;条件比较成熟的新组建或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步伐;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围绕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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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关于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理顺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关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若干意见(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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