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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离开我省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切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夫妻双方的义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则,并制定和负责实施本地区的人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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