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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颁布日期】:2001-3-20
【法律文号】:沪医保(2001)48号 【执行日期】:2001-4-1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沪医保(2001)4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证恶性肿瘤病人的基本医疗,经市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大病医疗范围
  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由原来的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扩展到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二、门诊大病医疗期限
  恶性肿瘤病人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暂定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门诊肿瘤化疗、放疗的,期限可以酌情延长。未纳入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按医疗保险一般门诊医疗的规定执行。
  三、门诊大病医疗登记
  恶性肿瘤病人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的不再予以登记。
  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登记以2所为限。同一治疗项目限于在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登记。
  四、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
  五、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施行前已经进行门诊大病登记的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自本次登记之日起算。
  (二)本通知施行前恶性肿瘤确诊或复发时间已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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