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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财政局 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1-3-12
【法律文号】:沪医保(2001)35号 【执行日期】:2001-3-12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财政局 人事局
沪医保(2001)35号
【字体:  
关于上海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集中统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医保办、财政局、人事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1]15号,以下简称《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集中统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医疗统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规定,以下对象经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纳入医疗统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费来源
  1、上述市级单位对象中,第一、第二类人员的医疗统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2%,核拨至市医疗保险局,经费列入当年预算。
  2、上述市级单位对象中和第三类人员的用人单位,其中经费实行财政全额补贴的,医疗统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第一、第二类对象经费核拨办法核至市医疗保险局。其他执法类事业单位由市有关部门于2001年第2季度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认定后,逐步纳入。
  三、补助范围和标准
  1、对退休人员住院、急诊观察室、门诊大病及家庭病床个人自负医疗费(含基本医疗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自负部分)补助50%。
  2、对工作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个人自负医疗费中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补助50%。
  3、对肾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患者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其个人自负医疗费另外再给予酌情补助。
  四、补助工作程序
  1、职工中凡发生属于医疗统筹补助范围的费用,由职工填写《公务员医疗统筹补助申报表》,并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向单位申请补助。
  2、单位根据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月向市医疗保险局申报结算,由市医保局按规定审核后支付补助经费。
  五、其他
  1、市级机关直属单位中经费财政全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2%,核拨至市医疗保险局代为管理。
  2、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范围内的区、县级单位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补助经费由各区、县医保办按上述办法管理和使用。
  3、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补助经费,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凡属市级单位的由各系统集中统筹管理和使用,也可由各区、县集中统筹管理和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公务员医疗统筹补助申报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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