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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统计局 公积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0-5-26
【法律文号】:沪公积金法[2000]第41号 【执行日期】:2000-7-1
上海市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统计局 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法[2000]第41号
【字体:  
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本市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关于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规定本市自2000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199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9年月平均工资。
      二、 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职工1999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下列几类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如下:
      1. 1999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9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0年1月至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以其进单位次月工资作为其1999年的月平均工资。
      2. 1999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 2000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其1999年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原单位1999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作为其1999年的月平均工资。
      4. 职工在1999年因工资打折扣或只有临时工资收入的,按其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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