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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1-2-12
【法律文号】:沪公积金(2001)11号 【执行日期】:2002-2-12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01)11号
【字体: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补充通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年12月印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沪公积金贷(2000)136号文],统一了提取还贷方式为余额还贷法,但目前部分借款人仍希望逐月还款。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认为总的还贷方式要有利于方便群众、有利于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有利于贷款资金的安全回笼。因此,为完善提取还贷办法,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提取还贷范围、对象、金额不变,借款人除选择不间断还款的余额还贷法外,也可选择若干月停还的方式,停还月数为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与月还款额的倍数,由贷款银行一次性划款,借款人可停还若干月。停还月份结束后,借款人应继续正常还款,有关贷款利息以及不及时还款而产生的逾期违约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处理。
  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时,可选择“余额还贷法”的“不间断还款”和“停还若干月”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三、各受托银行在实施“余额还贷法”两种方式过程中,可在确保住房公积金不套现和不改变用途的原则下,制定相应实施方式,并向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采用余额还贷法还款,是今年住房公积金还贷的一项新的措施,各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公积金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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