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2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1年月平均工资。 二、200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职工2001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下列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如下: 1、2001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2001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02年1月至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按单位次月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2001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2002年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按调入单位次月发放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以调出单位2001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次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其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00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不超过各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本住房公积金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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