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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9-30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2]90号 【执行日期】:2002-12-1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2]90号
【字体:  
关于两院院士医疗待遇与管理的通知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在川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学院院士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意见》(川委办[1999]67号)有关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在川两院院士医疗待遇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两院院士就医除内部医疗机构外,原则上应选择设有特约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就诊。各定点接诊医院应确定2名责任心强的院士就诊联系人,并做好相应的医疗服务工作。
          二、两院院士应持省医保中心或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卡》就近到定点医院治疗,其门诊处方、检查治疗单或住院清单应由本人或身边工作人员或家属签字认可。
          三、支付范围。院士可入住收治医院专设的干部病房治疗;可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规定范围的药品;实施超出《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治疗性诊疗项目,由收治医院相应科室主管医师提出,科主任审核,院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确认。
          四、两院院士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其余部分按60岁以下人员报销90%、个人负担10%,60岁(含60岁)以上人员报销93%、个人负担7%的比例分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60岁以下人员报销95%、个人负担5%,60岁(含60岁)以上人员报销97%、个人负担3%的比例分担。
          五、院士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减个人帐户资金当期额度后,由所在单位按上述规定比例报销;院士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接诊医院向本人收取,应报销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中属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由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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