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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10-21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2]93号 【执行日期】:2002-10-2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川劳社办[2002]93号
【字体: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

          (四)经批准核销的欠费,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统计、会计帐务核销处理。
          四、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核销欠费必须提供的材料。企业关闭破产需核销欠费的,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文书;
           2.企业破产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会计决算、资产债务表;
           3.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时已缴纳相关养老保险费用的书证;
           4.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养老保险欠费情况说明书(或报表);
           5.企业破产的清偿预案和有关法律文书;
           6.企业破产清偿方案及清算情况;
           7.法院的裁定文书;
           8.申请核销的申报表及说明;
           9.有关部门的审核、复核、审查意见(要求印章齐全);
           10.其他相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企业破产前和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介入,做到启动前清理算帐,启动中全力收缴,破产终结后按规定核销。
          (一)把好破产清算关,依法征缴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特别是职工个人已由企业代扣的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的本金及应取得的利息和滞纳金,必须无条件地足额收征入户。
          (二)企业破产程序启动时欠缴养老保险费在100万元以内的由所在县(区、市)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养老保险费的清偿。
          (三)企业破产程序启动时欠缴养老保险费在100-500万元的,仍由所属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清偿,但破产启动前必须报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专人帮助清偿欠费。
          (四)企业破产时欠缴养老保险费在500万元以上的,除企业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按程序依法介入外,还须将该企业破产欠缴情况及破产清偿预案中的有关情况报省社保局,并由省社保局派专人了解检查清偿回收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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