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关闭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做好我省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欠费核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关闭破产涉及到的企业欠费核销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与稳定大局,也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关闭破产时,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欠费清偿之后才能进行核销工作,坚决防止和杜绝乱开口子、盲目核销的情况发生。 二、核销的范围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对未能完全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部分方可上报申请核销(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不得申请核销。 三、严格规范欠费核销程序 (一) 凡企业关闭破产需核销欠费的要一事一报。 (二) 县(市、区)属破产企业经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市、州属破产企业(含中央、省属破产企业)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三)市、州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批。 (四)经批准核销的欠费,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统计、会计帐务核销处理。 四、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核销欠费必须提供的材料。企业关闭破产需核销欠费的,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文书; 2.企业破产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会计决算、资产债务表; 3.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时已缴纳相关养老保险费用的书证; 4.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养老保险欠费情况说明书(或报表); 5.企业破产的清偿预案和有关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