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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9-27
【法律文号】:厅办[2002]257号 【执行日期】:2002-9-27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厅办[2002]257号
【字体:  
云南省省级生育保险统筹行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报销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省级行业生育保险统筹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工资由职工所在企业按国家规定发给。
  三、 费用报销范围
  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引产术、流产术、皮埋、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诊疗项目、药品使用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省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五、计划生育费用的审核报销方法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采取“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包干使用办法,报销标准为:
  1. 放置宫内节育器
  昆明地区80元、地州和县60元。
  2. 取出宫内节育器
  昆明地区80元、地州和县60元。
  3. 流产术
  仍按云劳[1997]195号文件规定标准,报销一次,昆明地区300元、地州和县200元。
  4. 因医学禁忌不能人流而施行引产术
  昆明地区1000元、地州和县800元。
  5. 皮埋
  昆明地区150元、地州和县120元。
  6. 绝育(结扎)术
  输卵管结扎术昆明地区1500元、地州和县1200元。
  输精管结扎术昆明地区400元、地州和县250元。
  7. 复通术
  输卵管复通术昆明地区2000元、地州和县1800元。
  输精管复通术昆明地区1500元、地州和县1300元。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报销由职工所在单位或个人持单位证明及医院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领取包干费用。
  七、本办法从发文之月起执行,在发文前发生过的费用原则上不再重新处理,过去发文与本办法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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