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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10-30
【法律文号】:粤办明电[2002]290号 【执行日期】:2002-10-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办明电[2002]290号
【字体:  
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近期我省部分地区拖欠工资案件明显增多,由此引起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企业和当地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减少和妥善处理好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
           建立健全政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是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欠薪行为为预防和查处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健全政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作为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要建立政府工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职工权益保障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项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防止发生因违法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对因忽视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深入调查研究,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企业和职工进行调查,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尽快建立健全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监控制度和监控信息网络。对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督,掌握必要相关数据,定期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对用人单位发生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尽快立案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发放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省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工资严重的用人单位,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可通过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责成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劳动者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建筑施工企业由发包方垫付。如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按不低于被拖欠工资总额30%的金额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金额或垫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三、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欠薪综合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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