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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0-8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2]34号 【执行日期】:2002-7-1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2]34号
【字体:  
关于调整200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平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结合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和平均工资指标口径的调整,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有关社会保险的基数改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我厅《关于发布200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17号)同时废止。现将调整后的200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通知如下:
         一、200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842元。各市、县(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详见附表。
         二、2002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改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2002年7月1日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三、2002年7月1日后各市、县(市)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下限的基数,也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经国务院批准撤县(市)建区的,其社会保险基数如何确定,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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