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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1-6-26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1]123号 【执行日期】:2001-6-26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青劳社[2001]123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财政局,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稳妥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顺利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2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再就业服务中心
  1、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到其他单位就业,并与新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将其中心剩余时间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中心剩余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招用的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下岗职工本人申请提前出中心转为社会失业的,其中心剩余时间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中心剩余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转入社会失业的下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3.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与企业签订“协保”协议的,可将其中心剩余时间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上述提前出中心人员所需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筹集。
  二、进一步完善大龄下岗职工“协保”安置政策
  4.凡符合“协保”安置条件的大龄下岗职工,申请提前出中心与企业签订“协保”协议的,企业应及时为其办理出中心手续,并按青劳社[2001]54号文件规定为其申办《协保人员证》。
  5.“协保”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养老按33.5%(含个人8%部分)、医疗按10%(含个人2%部分)的比例缴纳。“协保”人员每人每月2.5元的大额医疗救助金也由企业一并缴纳。“协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企业为“协保”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有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为“协保”人员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每月缴纳,也可由资产经营公司(集团)以其委托运营的土地等有效不动产抵顶,与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缴费协议。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立户管理一次性缴费“协保”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协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三、加大对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扶持力度
  7.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足额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保障费符合“两家抬”政策的企业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各负担1/3;全部停产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企业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解决。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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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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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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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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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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