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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7-30
【法律文号】:青政办发[2001]96号 【执行日期】:2001-7-3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1]96号
【字体:  
关于做好清理企业欠薪欠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解决好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各种费用问题,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半的时间,对企业历年形成对职工的拖欠问题进行集中清理解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容
  本次清理企业欠薪欠费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集资款等(以下统称欠薪欠费)。
  二、企业范围与重点人员
  企业欠薪欠费均属清理范围,重点清理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市直企业集团,下同)所属企业的欠薪欠费。清欠的重点企业是关闭重建、停产整顿和有下岗职工的企业。清欠的重点人员是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转为社会失业的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三、时间与进度
  本次清欠时间自2001年7月至2002年12月。各资产经营公司应按以下进度实施清欠工作:2001年12月底以前,清偿应不低于欠薪欠费总额的40%;2002年6月底以前,清偿应不低于欠薪欠费总额的70%;2002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清欠完毕。在清欠的同时,企业原则上不得发生新的欠薪欠费。
  四、原则
  (一)企业清欠、资产经营公司调剂、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资金予以解决;拖欠职工的集资款,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资产经营公司在本系统内统一调剂解决。对清欠工作,政府在资产运作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二)清欠与人员分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清欠工作要为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服务,优先解决对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转为社会失业的下岗职工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欠薪欠费,减轻企业人员负担。
  (三)清欠与企业改制、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在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采取多种渠道和办法筹集资金,优先解决欠薪欠费问题。对以资产抵扣欠薪欠费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偿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五、方式与政策
  解决企业欠薪欠费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有步骤、分层次进行。
  (一)企业原则上要一次性清偿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一次性全部清偿确有困难的,要优先全额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费。企业清偿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当期有盈利的企业,可将盈利先偿还欠费,再按规定提取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允许股权认购、转让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以企业股份折抵欠费;有生产资料、机器设备可转让的企业,可用其变卖的收入清偿,也可将其转让给职工使用,以折抵欠费;分立、兼并企业,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职工欠薪欠费的责任,并严格按照协议办理。
  (二)对企业拖欠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确无能力清偿的职工工资和医疗费等,由资产经营公司在运营的资产中统一解决。1、从减持国有股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清偿欠薪欠费。2、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调剂使用本系统内的国有资产收益、变现和国有股红利。3、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45号)规定可以土地出让的,可用土地出让收益偿还欠费。4、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关费用,资产经营公司可用其受托运营资产范围内的有效不动产作抵押或抵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部门签订偿还协议,土地、房产、国资等有关部门免收抵押或抵项的登记、过户等费用,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按现行政策的最低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对不动产抵押或抵顶不足的,资产经济公司可与有关部门协商其他解决办法。
  (三)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由企业作为正常的债权债务清偿,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签订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期限,由企业按比例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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