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11-28
【法律文号】:青劳社[2001]192号 【执行日期】:2002-1-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2001]192号
【字体:  
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
  从2002年1月1月起 ,我市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为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按本通知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征缴管理
  (一)缴费标准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均以个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和自由职业者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由业主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大额医疗救助金暂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其中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由业主代扣代缴。
  (二)征缴管理
  1、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一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街道劳动管理所,下同)负责代理。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个人档案由参保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代管。
  2、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应于每月5日前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金缴至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亦可每季度或半年一次性缴纳),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其出具收据。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将收缴的医疗保险费汇总上缴所在地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按以下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从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救助)的,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不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间)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二)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参保(含大额医疗救助)三个月以上重新参保缴费的,其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办法计算。其中,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医疗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2000元;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的医疗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4000元;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相当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20%的医疗待遇,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6000元;缴费满三年以上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得间断缴费。间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重新参保按上款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四)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及以上的,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发布前,原已参加大病医疗统筹,2000年7月1日后按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过渡时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劳社发[2000]122号)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改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转发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乐都等7县2005年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五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