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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1-26
【法律文号】:编办中函【1991】2号 【执行日期】:1991-1-26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编办中函【1991】2号
【字体:  
关于填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编制人数核定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司(体改司):
  根据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的规定,各部门将填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为了配合各部门做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国家编委办公室将对手册中“编制人数核定表”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1.1991年度由国家编委办公室审核“编制人数核定表”的单位是:国务院部委机关、直属机构机关、办事机构机关、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机关、编制单列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暂不由国家编委办公室审核。
  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基层单位,由各部门主管编制的部门按人事部审批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核,尚未经人事部审批事业编制的,可暂按原定的编制审核,并加盖部门专用章,国家编委办公室不再审核盖章。
  2.国家编委办公室审核各部门机关的编制是:机关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后勤事业编制。
  “编制人数核定表”第2栏“行政”,填写机关行政编制,包括机关行政编制、派驻在各部门的监察、审计编制、“四委”单列行政编制、驻外储备编制、参事馆员单列行政编制、以及非常设机构单列行政编制。第3栏“事业”,除国家专利局填写机关事业编制外,各部门只填写机关用于后勤工作经批准的事业编制(不含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第4栏填写行政附属编制,包括老干部机构的行政附属编制和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行政附属编制。
  二、审核程序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第一次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为了提高编制审核的准确性,拟先请各部门主管编制的司局按“编制人数核定表”规定的内容,先制草表填写,经与国家编委办公室共同核对后,再填写在手册上,并加盖部门专用章。由国家编委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国家编办核定专用章”后,送工资计划管理部门,作为核定各部门机关工资总额计划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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