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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0-2-9
【法律文号】:(80)财税字第17号 【执行日期】:1980-2-9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80)财税字第17号
【字体: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列支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调动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利益的原则。经我们共同研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征收所得税时的工资、福利的列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列支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劳动保险费用,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凡经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征得税务部门同意、企业的经济条件允许的,不再区分大集体或小集体、街道企业、家属五七厂,都按照下列办法办理,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准予列支。
  1.职工福利基金。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很不一致,今后凡是经济条件允许的企业,都可改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提取。经济条件不允许的,也可以低于这个标准。
  2.劳动保险费用。目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持恤费等支出,有的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有的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解决等几种,今后都可改按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原来有的按工资总额和所得税后提取用于这方面的规定,应停止执行。已提取的尚有节余部分,应先使用,待用完后再在营业外或其他费用项目列支。
  二、关于职工的工资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凡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工资,不论是固定工资,还是分成、拆帐工资等,税务部门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在成本中按批准的实际工资列支,不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三、关于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列支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好、收入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福利的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1号文件规定精神,应在征收所得税后的盈余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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