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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0-2-3
【法律文号】:财事【1980】34号 【执行日期】:1980-2-3
民政部 财政部
财事【1980】34号
【字体:  
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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